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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寡老人和18周岁以下的孤儿;2、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残疾人;3、接受义务教育及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4、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体系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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